我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监管态度明确且严格。2021 年 9 月,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,清晰界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。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、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,均被一律严格禁止,坚决依法取缔。一旦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这意味着,单纯的买卖 U 币行为,已违反我国金融监管法规。
从司法实践案例来看,若买卖 U 币行为涉及其他犯罪情节,量刑将更为严重。2024 年,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某案件便是典型。徐某某在 2023 年 11 月开始买卖 U 币赚取差价,在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 月期间,他明知刘某系境外诈骗人员,且用于购买 U 币的资金为诈骗违法所得,仍使用母亲名下支付宝账户接收刘某转账 64.3 万余元,购买 U 币并转移至刘某指定钱包地址。最终,徐某某因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 4 万元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,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在徐某某案中,其明知资金来源违法仍协助转移,符合该罪构成要件,且涉及金额较大,因而获刑较重。
类似的,2024 年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,被告人卢某某在 2023 年 6 月至 9 月期间,明知 “斌哥” 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,仍按其安排通过购买 U 币方式,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 486,500 元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卢某某行为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,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四万元。在孙吴法院审理的案件里,小杨受他人指使,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为其转移支付,经手近一万笔 U 币交易,总交易流水金额达 1.2 亿元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数额 17 万余元,最终因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且情节严重,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罚金,违法所得全部没收。
即便买卖 U 币未直接关联其他犯罪行为,仅是单纯参与虚拟货币交易,也不受法律保护。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曾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,王某委托他人交易虚拟货币 “U 币” 并收取价款,法院依据相关规定,认定该委托合同因涉及虚拟货币交易,扰乱金融秩序,违背公序良俗,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驳回王某诉讼请求。这表明,参与 U 币交易,不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,在民事领域,若因交易产生纠纷,当事人权益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。
买卖 U 币的量刑需依据具体犯罪情节判定。若涉及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,当涉案金额较小、情节较轻时,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单处罚金;一旦金额达到 “情节严重” 标准(如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),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